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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自贡市浩通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7.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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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2日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川交函航务[2001]590号文发)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本规定中"采砂船舶"是指以各种形式采集砂、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自航和非自航船舶。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采砂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并对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安全及违反本规定产生的后果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一式二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验相关资料外,还应交验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矿产资源部门签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砂船需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
  第六条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采砂船舶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由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船舶新造、改建必须由相应等级的船舶修造厂承接,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 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按规定交验齐办理船舶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 采砂船舶主机或其他设备原动机总功率大于22千瓦的船舶,应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污油处理舱(柜),不得将船上含有油污的污水直接排入江中。
  第十条 采砂船舶应按规定办理定期签证,作业场所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签证。
  第十一条 采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技术船员,并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得任用无证人员违法驾驶、操作船舶。在采砂船上工作的技术船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上船任职。所有持证船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
  自航采砂船舶按机动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备,非自航采砂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的非机动船舶驾长和足以保障安全的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 采砂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停泊、作业时必须显示信号。
  第十三条 采砂船舶停泊、作业时,其固定船舶的锚、锚链、缆绳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四条 采砂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在从事作业的过程中必须按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采砂、采石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向航道中排放。
  采砂船舶的作业行为不得对航道、码头、闸坝、桥梁、过江管道等造成破坏或影响其船舶航行安全的后果。
  为确保主汛期水域内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采砂船舶必须按主管机关指定的水域进行开采作业或靠泊。
  第十五条 采砂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施,随时保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在洪汛期应加强值班,防止因船舶走锚、断缆而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采砂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全力积极施救,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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